傷病給付

請領資格

  1.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,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。
  2.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。

給付標準

  1.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,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1次,以6個月為限。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,增加給付6個月,前後合計共為1年。
  2.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,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%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1次;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1年為限,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。

請領手續

請領傷病給付,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(均應蓋妥印章,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):

一、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
※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,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,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,或投保單位有歇業、解散、撤銷、廢止、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,未能蓋章者,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。

二、傷病診斷書正本。

三、其他文件:

因上、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,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,請另填具『上下班、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』。

相關證明文件(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、出勤及請假紀錄、領薪紀錄等)。

應注意事項

一、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【說明】: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」條文,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,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。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:

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,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,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。

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,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,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,依修正後之規定,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二、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,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,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。

生育給付

請領資格

一、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
二、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
三、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
※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※ 所謂【早產】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(含140天)但未滿37週(不含259天)。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,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,500公克為判斷標準—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。

給付標準

一、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

二、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

請領手續

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於請領生育給付時,應備下列書件:(毋須檢附戶籍謄本)

一、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,自行申請者,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)。

二、嬰兒出生證明書(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)。

三、死產者,應檢附醫院、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明產婦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日期、最終月經日期、死產日期及原因)。

四、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在國外分娩或早產者,應另檢附因該次懷孕事故曾在我國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;如提供我國就診證明有困難者,得檢附在國外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(前述證明文件均須載有就診日期及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)。

五、所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,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(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,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):

(一)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(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,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,電話:02-23432888)

(二)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,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。

(三)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。

※ 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:
1. 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,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。
2. 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,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(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官網或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)。
※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,可利用網路申請生育給付:透過本局網站之「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」系統申請,不受本局上、下班時間之限制。
※ 被保險人如採前述2種申請方式,即無需再另行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。

失能給付

請領資格

一、失能年金: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(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),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。

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者,共計20項。

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,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,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%以上,且無法返回職場者。

二、失能一次金:

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,但未達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之給付項目者,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
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之給付項目者,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
給付標準

一、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、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。

二、失能項目:
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,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:精神、神經、眼、耳、鼻、口、胸腹部臟器、軀幹、頭臉頸、皮膚、上肢、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、221個失能項目、15個失能等級。

三、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:

失能年金: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。

失能一次金(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):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(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)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。

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,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,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。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,不予合併計算。

四、給付額度:

  1. (一)、失能年金:
    1.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,每滿1年,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.55%(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× 年資 × 1.55% )。
    2. 金額不足新台幣4,000元者,按新台幣4,000元發給。
    3.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,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,每滿1年,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.3%計算發給(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× 繳費年資 × 1.3%)。
    4.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,金額不足新台幣4,000元者,按新台幣4,000元發給。
    5.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,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。
    6.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,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
    7. 眷屬補助:
      • 加發眷屬補助: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,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,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%之眷屬補助,最多加計50%。
      對象 資格
     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
      1. 一、年滿55歲,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。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
      2. 二、年滿45歲,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。
     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(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):

      1. 一、未成年。
      2. 二、無謀生能力。
      3. 三、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。
      • 停發眷屬補助:眷屬資格不符時,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。
      對象 原因
      配偶
      1. 一、再婚。
      2. 二、不符合前項所定配偶之請領條件。
      子女 不符合前項所定子女之請領條件。
      配偶
      子女
      1. 一、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拘禁。
      2. 二、失蹤。

(二)、失能一次金: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,最高第1等級,給付日數1,200日,最低第15等級,給付日數30日。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,增給50%,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,800日,最低為45日。

應備書件

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時,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(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):

一、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
※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,惟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診斷永久失能,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自行提出申請,或投保單位有歇業、解散、撤銷、廢止、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,未能蓋章者,得說明原因自行請領。

二、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(由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,並於出具後5日內逕寄本局,被保險人則檢送『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』)。

眼、耳、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、胸腹部臟器(機能失能)、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、上下肢機能或皮膚失能者,其失能診斷書應由「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、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、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」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。但澎湖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,不在此限。

精神失能者,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;神經失能者,應由神經科、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;膀胱失能者,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。

其餘失能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。

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,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。

三、 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限請領年金給付且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填具)。

四、 經醫學檢查者,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。

五、 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失能者,須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(公出)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及駕車者之駕照正背面影本。(上述空白表格亦可電洽本局 02-23961266轉分機3666綜合索表組或逕洽本局總局一樓服務台、本局各縣市辦事處索取。)

六、 被保險人欲申請職災失能給付,除上述申請書件外,為證明被保險人係屬職災造成之失能,應視不同職災事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:投保單位證明書、雇主證明書、目擊者之證明書、上下班(公出)途中發生事故證明書(本局製有表格)、警察局筆錄、出勤打卡紀錄、、、、等。

老年給付

請領資格

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,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:1.老年年金給付;2.老年一次金給付;3.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,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;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,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,日後亦不得以未離職為由要求退回已領給付。

一、老年年金給付:
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:

  1. (一) 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
※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,107年提高為61歲,109年提高為62歲,111年提高為63歲,113年提高為64歲,115年以後為65歲。
※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:保險年資滿15年,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,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。
※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:保險年資滿15年,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,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。
※ 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
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註: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制度98年1月1日施行日起,第10年提高1歲,其後每2年提高1歲,提高到65歲為上限。

  1. (二)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
※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,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

  1. 高壓室內作業。
  2. 潛水作業。
  1. (三)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,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,於年滿65歲時,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。

※ 注意事項:

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,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。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,應自次月起,按月發給。

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,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,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。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,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,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。

二、老年一次金給付:
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※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,107年提高為61歲,109年提高為62歲,111年提高為63歲,113年提高為64歲,115年以後為65歲。
※ 老年一次金給付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
老年一次金給付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

三、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
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,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經本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:

  1. (一)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,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2. (二)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3. (三)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
  4. (四)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
  5. (五)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6. (六) 轉投軍人保險、公教人員保險,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。

※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,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

高壓室內作業。

潛水作業。

給付標準

一、老年年金給付:
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。
(一)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0.775%+3,000元。
(二)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1.55%。
※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:每延後1年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
※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:最多提前5年,每提前1年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%,最多減給20%。
※ 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。
※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
※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,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。
※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,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。

二、老年一次金給付:
給付金額=平均月投保薪資×給付月數。
※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,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
※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5年計。

三、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
給付金額=平均月投保薪資×給付月數。
※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,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
※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;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,超過部分,每滿1年發給2個月,最高以45個月為限。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,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5年計,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最高以50個月為限。
※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